2. 政策中使用的關鍵概念2.1. 個人資料的自動化處理-使用電腦技術處理個人資料。
2.2. 個人資料的阻止-暫時停止處理個人資料(除為澄清個人資料而必須進行處理的情況外)。
2.3. 網站 — 圖形和資訊材料以及電腦程式和資料庫的集合,確保它們在互聯網上的網路位址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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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個人資料資訊系統-資料庫中包含的個人資料集合以及確保其處理的資訊科技和技術手段。
2.5. 個人資料非個人化-指在不使用補充資料的情況下無法確定特定使用者或其他個人資料主體對個人資料所有權的行為。
2.6. 個人資料處理-指使用自動化工具或不使用此類工具對個人資料執行的任何操作(操作)或操作集合(操作),包括個人資料的收集、記錄、系統化、累積、儲存、澄清(更新、修改)、檢索、使用、傳輸(分發、提供、存取)、非個人化、阻止、刪除和銷毀。
2.7. 運營者-獨立或與他人共同組織和/或執行個人資料處理,並確定個人資料處理目的、待處理的個人資料的構成以及使用個人資料執行的操作(操作)的國家機構、市政機構、法人或個人。
2.8. 個人資料-與網站特定或可識別使用者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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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個人資料主體允許分發的個人資料是指個人資料主體透過同意依照《個人資料法》規定的方式處理個人數據,從而允許無限數量的人存取的個人資料(以下簡稱允許分發的個人資料)。
2.10. 使用者 – 網站的任何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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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提供個人資料-旨在向特定個人或特定群體揭露個人資料的行為。
2.12. 傳播個人資料-旨在向不特定群體揭露個人資料(轉移個人資料)或使不限數量的人知曉個人資料的任何行為,包括在媒體上揭露個人資料、在資訊和電信網路中發布個人資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個人資料存取權限。
2.13. 跨國轉移個人資料-將個人資料轉移至外國領土,轉移給外國政府機構、外國個人或外國法人。
2.14. 銷毀個人資料-導致個人資料不可逆轉地銷毀,且個人資料資訊系統中的個人資料內容無法恢復和/或個人資料的有形載體被銷毀的任何行為。